Page 122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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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聘任,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委員相互推選。
自律規範及審議辦法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以三年為限,得連任。除因主動辭職或其他不可
抗力之事由外,本公會不得因委員職務之行使及發言內容,解除其職
務。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外部委員得支領出席費。
本委員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至三人,由主任委員遴選本公會
秘書處人員兼任。
第四條
防止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審議民眾及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移送
舉發案。如遇重大舉發事件,得隨時召集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後召集。主任委員接獲委員連署
召集臨時會議之通知後,應於七日內召開會議。
本委員會例會及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任何人發現本公會會員報違反第二條自律規範者,得於刊載日起一年
內向本委員會舉發之。
本委員會接獲政府機關移送本公會會員報違反第二條自律規範者,依
本辦法處理 。
非本公會會員報而有第二條情事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處理,本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條
因本公會會員報違反第二條事件之舉發人得以書面舉發;其以言詞為
之者,本委員會應協助作成紀錄,經向舉發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
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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