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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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自律倫理規範課程。
自律規範及審議辦法 四、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之罰款。
五、向被害人或其他公眾道歉。
六、其他符合本辦法自律規範目的之措施。
前項第四款之罰款收入之使用,另行訂定之。
本委員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前項第四、五款道歉或罰款之處置者,應有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委員如即為舉發人,或被舉發會員報等當事人或其他涉及本事件
防止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
利益者,應自行或經當事人聲請迴避,不得參與本會審議程序。經迴
避審議之委員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之人數。
第一項審議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舉發會員報之名稱、地址。
二、被舉發之案由。
三、審議決定之主文。
四、事實理由及依據。
五、審議之年、月、日。
六、不服審議之救濟方法及受理機關。
第八條之一
審議決定書應按件支付撰寫費,費用由被處置之會員報平均分攤,若
無被處置之會員報,則由公會支付。
第九條
本委員會應將審議決定書通知當事人,如有不服者,於審議決定書
送達後次日起 30 日內,當事人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四十五條第四項處理。
經本委員會依前條第二項決定處置者,會員報應於相當期限內履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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