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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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四
專文二
媒體報導中的性少數與多元性別
出嫁,還到餐廳宴請親友,大家都感到很奇怪。」
上述兩個相關新聞,主旨雖在報導詐騙案件,部分篇幅卻
著墨在與案件沒有直接關係的當事人變性身份上,還訪問鄰居
對其變更性別前後的印象――為了增加新聞的賣點與滿足社會
大眾的好奇心,在普通的社會新聞上揭露過多當事人隱私資
訊,並不可取。
又如,2008 年 1 月 19 日標題為〈變性男脫衣陪酒恩客搞
不清〉的新聞中,寫了這樣的內容:「警方昨天凌晨前往查緝
時赫然發現店內有變性男脫衣陪酒,連 KTV 負責人都嚇一大
跳,渾然不知店內坐檯小姐中居然藏了一名『人妖』,在店內
消費曾和該變性男摟摟抱抱的男酒客知道後,都感到渾身不舒
服。……昨天被帶回偵訊的男酒客得知小如的性別後都感到非
常驚訝,有人邊接受偵訊還邊嘀咕『花錢當大頭!』」感覺渾
身不對勁,警方聽了都覺得好笑。」
此案例中的當事人小如,是已經變更性別完成的跨性別女
性,從事陪酒工作,在法律上與一般女性無異,也沒有任何周
遭同事發覺其在生理上曾為男性。警方不但將當事人的性別隱
私揭露給媒體,媒體為讓新聞吸睛,又特地放入「人妖」的形
容,以及轉述酒客對跨性別女性感到不舒服的歧視心態,可謂
警方和媒體共同做了最壞示範。
我們建議,對於和報導內容無直接關係的當事人性別身
份,尤其是像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是變更性別的經歷等,不
宜為了新聞可看性而特別著墨;這些多餘的資訊僅是為了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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