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P. 46
出版、報導內容相關法規
刑法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
誹謗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
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