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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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報導內容相關法規
            刑法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
                                                    誹謗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
                        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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