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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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邀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依第二
項備查之自律規範,共同審議認定之:
一、非屬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
反第一項之情事。
二、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逾期不處置。
三、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之處置結果,經新聞紙
刊載之當事人、受處置之新聞紙業者或兒童及少年福
利團體申訴。
第92條
出版品分級ヽ自律機制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
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
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
內容之規定。
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
法中有關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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