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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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邀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依第二
                    項備查之自律規範,共同審議認定之:
                    一、非屬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
                        反第一項之情事。
                    二、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逾期不處置。
                    三、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之處置結果,經新聞紙
                        刊載之當事人、受處置之新聞紙業者或兒童及少年福
                        利團體申訴。

                    第92條
                    出版品分級ヽ自律機制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
                    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
                    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
                        內容之規定。
                    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
                    法中有關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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