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 第12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 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 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 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24條 身分資訊保護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 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