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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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1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
                    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
                    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
                    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身分資訊保護


                    第 61-1 條 第 2、3 項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
                    人違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五十條之一
                    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但被害人死亡,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之必要者,
                    不罰。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
                    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
                    罰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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