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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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4條
                    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
                    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
                    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
                    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
                    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                                                   禁止歧視
                    況。

                    第86條第2項
                    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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