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4條 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 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 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 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 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 禁止歧視 況。 第86條第2項 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