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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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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條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
                    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
                    得洩漏。


                    第11條                                                                                    身分資訊保護
                    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
                    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
                    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
                    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第 64 條第 1 項第 4 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四、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
                        有關資料之人違反第十條規定。


                    第69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罰之: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
                        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
                        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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