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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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3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
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
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
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
身分資訊保護
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第 13-1 條第 2、3 及 4 項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
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
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
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
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
罰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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