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30-1 條
媒體於報導犯罪案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被害人或
其遺屬之名譽及隱私。
被害人或其遺屬如認為媒體之報導有錯誤時,得於該報導
播送或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媒體應於接到要求
後十五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
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媒體如認為報
導無誤時,應將理由以書面答覆被害人或其遺屬。
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媒體報導受有損害,媒體與其負責人及
身分資訊保護
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