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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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精神衛生法 第23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
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
視之報導。
第24條第1項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
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第52條
傳播媒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禁止歧視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更正;屆期未更正者,按次連
續處罰。
媒體報導精神疾病原則
「六要」係指六項應該遵守的準則,包括:
1. 要與當事人或精神醫療專家密切討論。
2. 要慎選資訊來源,報導與事實相符的資訊。
3. 要刊登於內頁而非頭版。
4. 要兼顧客觀及平衡性之報導。
5. 要尊重當事人與家屬的隱私權。
6. 要提供精神衛生相關之服務專線、社區資源或衛生教育。
「四不要」係指四項應該避免的報導方式,包括:
1. 不要以戲劇化或聳動化方式呈現報導內容,只聚焦當次
事件報導。
2. 不以暗示的口吻指稱當事人罹患精神疾病。
3. 不用歧視性或污名化之稱呼與描述精神病人。
4. 不要報導容易引人斷章取義或以偏概全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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