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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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精神衛生法   第23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
                    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
                    視之報導。

                    第24條第1項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
                    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第52條
                    傳播媒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禁止歧視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更正;屆期未更正者,按次連
                    續處罰。

                    媒體報導精神疾病原則

                    「六要」係指六項應該遵守的準則,包括:
                    1. 要與當事人或精神醫療專家密切討論。
                    2. 要慎選資訊來源,報導與事實相符的資訊。
                    3. 要刊登於內頁而非頭版。
                    4. 要兼顧客觀及平衡性之報導。
                    5. 要尊重當事人與家屬的隱私權。
                    6. 要提供精神衛生相關之服務專線、社區資源或衛生教育。

                    「四不要」係指四項應該避免的報導方式,包括:
                    1. 不要以戲劇化或聳動化方式呈現報導內容,只聚焦當次
                      事件報導。
                    2. 不以暗示的口吻指稱當事人罹患精神疾病。
                    3. 不用歧視性或污名化之稱呼與描述精神病人。
                    4. 不要報導容易引人斷章取義或以偏概全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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