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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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 自殺防治法
第16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
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禁止誘導
第 17 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
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負責人及相關
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
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
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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