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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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描述強制性交行為細節審查依據及報導原則
            報業公會新聞報導自律原則

                    101 年度審字第 101004 號
                    惟因新聞紙類並無所謂分級制度,為不分兒童、少年或成
                    年隨時閱讀之出版物,類似於電視新聞報導,故誠有必要
                    類推適用電視分級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新聞報導節
                    目得不標示級別,其畫面應符合『普』級規定」。所指「普
                    級」,依該法規定為「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一般
                    觀眾皆可觀賞」( 該法第七條規定參照 )。再按電視節目分
                    級處理辦法第五條:「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合兒童
                    觀賞者,列為輔級…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
                          強制性交行為細節
                    者」;而依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關於「輔導級」不
                    得播出之特殊內容:「強暴過程的細節描述」、「普通級」
                    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粗鄙、無禮或有不良意涵之言語…
                    易對兒童身心產生不良作用之言語」。職是之故,「過度
                    描述強制性交…之文字或圖片。」
                    其審查標準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除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
                    健康內容之要件外,自得參酌前開關於電視普級例示說明
                    不得刊載之標準作為審查依據。

                    103 年度審字第 103004 號
                    於新聞報導版面之呈現應注意下列方向:
                    1、新聞標題宜著重警示效果。
                    2、報導類似性侵新聞,宜從少、從簡處理。
                    3、引用司法機關文書,應註明出處,且不宜鉅細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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