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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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應「為適當之
            報業公會新聞報導自律原則
                    處理」之報導原則


                    109 年度審字第 109001 號
                    1、新聞紙內容,係普及性之讀者,對於標題、文字內容及
                       圖片、列表等之刊載,仍應有所節制,注意社會觀感與
                       價值。
                    2、對於所援引「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之出處,
                       應明確記載。
                    3、對於上開公文書不可鉅細靡遺的照錄內容,仍應為妥適
                       判斷、適當之處理。關於本件報導,各報間仍具差異性,
                        引用公文書
                       請被檢舉報參酌其他新聞紙多不使用不妥當之標題用
                       詞、照片、列表等情,資為借鏡。
                    4、條文中之「血腥」,非專以「血跡」一項為判斷之基準。
                       此部分,可參酌先前案例與討論內容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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