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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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應「為適當之
報業公會新聞報導自律原則
處理」之報導原則
109 年度審字第 109001 號
1、新聞紙內容,係普及性之讀者,對於標題、文字內容及
圖片、列表等之刊載,仍應有所節制,注意社會觀感與
價值。
2、對於所援引「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之出處,
應明確記載。
3、對於上開公文書不可鉅細靡遺的照錄內容,仍應為妥適
判斷、適當之處理。關於本件報導,各報間仍具差異性,
引用公文書
請被檢舉報參酌其他新聞紙多不使用不妥當之標題用
詞、照片、列表等情,資為借鏡。
4、條文中之「血腥」,非專以「血跡」一項為判斷之基準。
此部分,可參酌先前案例與討論內容之共識。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兒少新聞自
律委員會對兒少新聞報導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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