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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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
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
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 食品廣告
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
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9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
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
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
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
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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