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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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5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
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
群或症狀。
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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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類似之詞句
ㄧ、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
二、幫助消化。
三、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
四、改變細菌叢生態。
五、使排便順暢。
六、調整體質。
七、調節生理機能。
八、滋補強身。
九、增強體力。
十、精神旺盛。
十ㄧ、養顏美容。
食品廣告
十二、幫助入睡。
十三、營養補給。
十四、健康維持。
十五、青春美麗。
十六、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
十七、促進新陳代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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