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P. 78
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
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
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
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
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
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
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廣告
第46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
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
第二項規定,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
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
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
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