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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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
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
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
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4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
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
或易生誤解: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
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
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111 年 7 月
1 日施行 ) 食品廣告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
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
詞句;上開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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