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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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管理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40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
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
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性剝削廣告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0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
他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
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
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
聞並公開之。
第一項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若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
送、刊登或張貼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兒童
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減輕或免
除其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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