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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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
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前二項經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
不罰。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
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
罰行為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宣傳
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
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修正前第一項罰鍰規定,
身分資訊保護
處罰該負責人。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
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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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不在兒少新聞自律委員會審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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