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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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4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
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
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
者,亦同。
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
少年觀看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 出版品分級ヽ自律機制
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
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
不在此限:
一、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
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為認定前項內容,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
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商業同業
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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