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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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一
如得其情,如何守望?
如得其情,如何守望?
■ 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新聞系副教授 方念萱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以及數位性別暴力,不是性,
是犯罪。新聞媒體報導時,強調性、淡化犯罪,往往造成對受
害人二度傷害,甚至引導社會譴責受害人未能自我約束、不夠
檢點。以下幾個面向是近年臺灣平面與網路新聞媒體報導有關
性侵、性騷擾、性霸凌、與數位性別暴力時,可以再思改進之
處。
性侵害新聞的省思
新聞媒體在報導社會事件以及民眾群情激憤、遂行私刑的
情形時,常有散布、轉傳當事人個人資訊、侵犯當事人隱私
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形。以 2020 年九月,臺灣中部
「少年校園性侵案」相關報導為例,高中生性侵事件在網路論
壇引起大批鄉民公審,民眾轉發本案案情及未成年加害者個人
資訊,新聞也加以報導,嚴重侵犯當事人隱私權並違反偵查不
公開原則。
該縣縣政府函文各大網路論壇,以違反保護涉案未成年者
個人資訊之法條為由,要求網路論壇刪除本案相關文章,引起
大批網路論壇使用者反彈,誤認縣政府對本案施壓。公民參與
媒體改造聯盟 ( 媒改盟 ) 就在 2020 年 9 月 14 日發布聯合聲明
呼籲各新聞媒體與網友即刻自律。聲明中,媒改盟肯定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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