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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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三

              性別工作平等理念在臺灣的建構與實踐
                    入點。


                        再者,隨著我國 2019 年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
                    ( 即同婚法 ) 之制定後,所謂「性別上少數族裔」工作權保障
                    之問題更引起囑目。事實上,我國在這方面之表現,甚至要比
                    美國還要來得前衛先進得多。舉例而言,早在性別工作平等法
                    正式制定以前,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即曾在一所謂「不
                    男不女案」中,透過 1991 年就業服務法所設置之就業歧視評
                    議委員會,做出園長對一穿著女性化之男性幼兒園英語教師
                    辱罵之行為,構成該法第 5 條所指稱之性別歧視 ( 當時性傾向
                    歧視尚未列入加以保護 ),嗣後在多件同性 ( 男對男及女對女 )
                    性騷擾爭議中,也都曾做出有利於被害人之認定,所以我國在
                    這方面應該沒有太大問題,不像美國最高法院直到今 (2020)
                    年 6 月 15 日,才在劃時代之判決中正式認可對性別上少數族
                    裔就業權之保障,但不容諱言此一群體在我國就業市場上仍
                    然飽受各種不利之對待。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在 2013 年及
                    2015 年允許同性結婚之兩則判決,以及在今年 6 月之前述判
                    決中,都一再強調這些群體成員往往兼具兩種主要性別之各種
                    優點,而且有特殊之才華,只要在工作場所認真工作而不侵擾
                    他人,他 ( 她 ) 們之工作權仍是應該受到保障。我國社會既已
                    發展至如此成熟多元之程度,媒體界自應更以積極正面之態
                    度,來倡導保障他 ( 她 ) 們之工作權。

                        次者,與性別工作平等理念息息相關者,是性產業工作者
                    工作權之保障,雖然她 ( 他 ) 們是在所謂「非正式經濟」體系
                    下工作,但對國家社會確實仍是有相當之貢獻,而且從事此類
                    工作者,絕大部分都是女性,堪稱是一最歧視剝削女性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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