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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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三
專文四
性別工作平等理念在臺灣的建構與實踐
施,且為鼓勵雇主或事業單位以內部申訴機制將此類事件圓滿
處理,本法還訂有所謂「免責抗辯」之規定,藉以鼓勵自主解
決。在此值得注意者是,由於我國對工作場所性騷擾問題之重
視,嗣後又陸續對校園、軍中、公共場所、一般服務及專業服
務等場域所發生之這類事件,都制定相關之法律規範,堪稱是
全世界最重視此一問題之國家之一。
此法第四章是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規定,共有十二條
條文,主要規定生理假 ( 每月 1 日 )、產假 (8 週 )、流產假 (4
週至 5 天 )、陪產假 (5 日,工資照給 ) 等有關女性生理及母性
保護之規定,並有育嬰休假、哺乳時間、育嬰減少工時、彈性
調整工時及家庭照護休假等親職假之規定,藉以讓各類性別
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及家庭生活。最後,它還規定僱用員工達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或提供適當之哺乳室、托兒設施或
措施,並由各級主管機關給予經費補助。在此值得注意者是,
本章並設有對未提供這類措施之雇主科以罰則之規定,但若他
( 她 ) 們在受僱者提出申請後拒絕提供,或嗣後給予任何不利
處分時,則會有遭到連續處罰及公布名稱之後果。
本法第五章是有關救濟及申訴之程序,也共有十二條條
文,除前述違反性別 ( 性傾向 ) 歧視及性騷擾規定之損害賠償
責任及免責抗辯規定外,還對舉證責任設有轉換為雇主負擔之
條款,明定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或所從事工作之
特定性別因素,負擔舉證責任。同時,為使相關爭議能在事業
單位內部及早獲得解決,還特別規定雇主得建立申訴制度,而
受僱者或求職者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儘量以協調
方式處理此類爭議,而在當事人有異議時,亦得向中央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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