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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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三
性別工作平等理念在臺灣的建構與實踐
關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再者,為提高性別工作平等會對事實
認定之效力及權威,本章還特別規定法院及主管機關應審酌它
們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最後,為使受僱者或求職者
得到進一步之保障,它還特設有法律扶助及保全處分優惠之規
定。
性別工作平等理念在臺灣之實踐
如前所述,本法除具備一般勞動法之特質外,還另有改造
社會移風易俗之重責大任,即亦有所謂「社會立法」之性格,
通常其他國家會在實施後 10 年至 15 年做一檢討,然由於我
國婦女團體力量強大,幾乎每年 3 月 8 日婦女節來臨前,都
會積極督促主管機關發布相關之實施成果,再加上每 4 年必
須依據前述國際人權公約之相關規定,自行提出相關之國家報
告,以供國際人權專家學者審議,因此,相關之檢討報告堪稱
最為週全完備,而有助於對它所發揮之實質效果得以充分掌
握。一般而言,在過去 18 年來,吾等可以發現此法在性別工
作平等理念之具體實踐上,確實產生下列之正面效果:首先,
是女性勞動參與率之逐年提升,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勞動部
所發布之相關數據,此一數據已由 2002 年之 46.59%,緩步上
升至 2019 年之 51.39%,雖然仍較近鄰之日本與韓國略為遜
色,但相信在可預見之未來應可迎頭趕上,而且也可逐漸填補
勞動市場男性勞動參與率之減低。其次,最值得稱道的是,男
女兩性平均薪資報酬之差距,已由 2002 年之 20.5%,逐漸降
低至 2019 年之 14.6%,雖無法與北歐先進國家相較,但根據
國際勞工組織在 2019 年所出版之《2018-2019 全球薪資概況
報告》,可以發現我國之表現甚至超過美國,更遑論日本與韓
國。再者,我國在防治各個場域性騷擾事件之努力,更是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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