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預算法 第 62–1條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 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 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 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 置入性行銷 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