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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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預算法


                    第 62–1條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
                    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
                    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
                    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                                                                      置入性行銷
                    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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