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對比。 第12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酒之廣告或促銷不得有虛偽、 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包括不得有不實或使 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 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 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菸酒廣告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