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菸害防制法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
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第 26 條第 2、3 項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
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菸品廣告
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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