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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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5條
下列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准許輸入之大
陸地區物品。
二、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
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
可辦法,取得許可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
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
三、臺灣地區旅行業辦理赴大陸地區旅遊活動之業務;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
務活動許可辦法,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
就其許可之業務活動事項。
四、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取得投資許可者,
就主管機關許可之營業項目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相關法規許可得經營之業務項目。
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取得
許可營運兩岸航線之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其
許可之營運項目。
大陸廣告
六、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或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取得許可從
事兩岸海上客、貨運輸業務者,得委託臺灣地區船務
代理業代為招攬之客、貨運業務;其在臺灣地區設立
分公司者,得由分公司就其許可之營運項目。
七、其他依本條例許可之事項。
第6條
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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