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得要求該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相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關許可文件、文書、資料及其廣告物。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處理:
一、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本條例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
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二、廣告活動內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廣告活動違反本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沒入之。 大陸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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