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P. 104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7 條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
                    稱或候選人姓名。


                    第50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
                        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
                        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選舉廣告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
                        四十三條各款之行為。


                    第52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
                    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
                    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
                    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
                    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
                    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102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