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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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7 條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
稱或候選人姓名。
第50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
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
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選舉廣告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
四十三條各款之行為。
第52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
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
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
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
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
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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