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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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 促進工作平等
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
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
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
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
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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