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96 條 第 3、4 項 報紙、雜誌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 候選人姓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 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選舉廣告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 者,按次連續處罰。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