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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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調單一機關統一管轄,或由主要廣告活動內容之權責機關
                    統一管轄;數廣告活動內容具關聯性、整體性,有統一管
                    轄之必要時,亦同。
                    不能依前項規定確定管轄之機關,或各機關均認為無管轄
                    權時,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調確定。


                    第10條
                    第九條情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廣告活動或其內容有為中共從事具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或違背現行大陸政策之疑義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邀集相關機關,並得視個案性質邀請熟諳法律、廣告、
                        行銷或大陸事務之學者、專家、相關團體等,共同組
                        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建議送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權責處理。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情形會商
                        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或相關團體後,本其權責認定
                        處理。
                       大陸廣告
                    第11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
                    廣告活動之委託人、受託人或製作人等,提供經許可進入
                    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許可
                    文件、文書、資料及其廣告物。
                    前項委託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境
                    外設立之子公司或其他法人、機構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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