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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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 ,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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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
                        他人從事罷免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
                        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


                    第 104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                                                        選舉廣告
                    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0 條  第 4、5 項
                    報紙、雜誌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
                    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
                    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
                    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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