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P. 103
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 , 不在此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
他人從事罷免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
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
第 104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 選舉廣告
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0 條 第 4、5 項
報紙、雜誌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
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
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
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