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P. 106
性別工作平等法 勞動職場相關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
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
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8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
性別歧視
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9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
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10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
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
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