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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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
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
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 促進工作平等
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
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
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23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
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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