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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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
            性別工作平等法
                    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24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
                    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
                    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25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
                    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促進工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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