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 性別工作平等法 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24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 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 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25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 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促進工作平等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