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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 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7 年 11 月 15 日
勞職安 1 字第 1071048130 號函修正
參、雇主及高階主管有關採訪作業之安全衛生職責
一、雇主對於新聞採訪人員應訂定安全管理政策,並宣示
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如採訪人員確因生命遭
受威脅,未能達成採訪任務時,不得予以歧視或影響
其應有權益。
二、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
人員,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採訪安全
三、雇主依法應依其事業單位規模、性質,訂定及執行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於派員採訪下列高風險新聞
事件時,應針對各該現場可能之危險情境,進行危害
辨識及風險評估:
(一)天然災害:颱風、水災、震災、土石流等災害。
(二)重大人為災害: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毒性化學物
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偏遠地區如空難、海難、
山難等災害。
(三)社會危機事件:警匪槍戰、民眾抗爭、暴動等事件。
(四)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之新聞事件。
四、雇主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採訪部門主管及採訪
人員代表,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採訪標準作業程序
及安全作業標準,納入採訪作業工作守則中,並定期
檢討更新。
五、雇主對於新進採訪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
施三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採訪性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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