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 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 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 不生效力。 性別歧視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