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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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為之: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
                        區投資。
                    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
                    三、婚姻媒合。
                    四、專門職業服務。
                    五、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
                        已許可嗣後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亦同。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廣告活動者。

                    第7條
                    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情形,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第8條                                                                  大陸廣告
                    廣告活動內容,有凸顯中共標誌、標語、旗幟、圖像或其
                    他政治性標示者,為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
                    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但依其性質,該
                    標示為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成分、商標或其他
                    不可分割之內容,且非刻意凸顯者,不在此限。


                    第 9-1 條
                    前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附表。
                    數機關對廣告活動或其內容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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