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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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醫療法
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85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 醫療廣告
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
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
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
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
關核准。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
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
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6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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