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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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菸害防制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
                        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
                        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菸品廣告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
                        罐或其他容器等。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
                        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
                        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
                        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
                        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第9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
                       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
                       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
                       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
                        品或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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