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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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菸害防制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
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
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菸品廣告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
罐或其他容器等。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
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
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
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
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第9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
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
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
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
品或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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