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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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外國、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人 ( 居 )  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就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
                    其他事項,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他有
                    關法令無禁止從事廣告活動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
                    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 以下簡稱廣告活動 ) 。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先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從其規定辦理。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廣告,訂有相關法令規定者,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活動,亦應
                    依其規定辦理。


                    第3條
                    廣告活動,依其他法令規定,有下列應遵循之事項者,從
                    其規定辦理:
                    一、應標示警語。                                                              大陸廣告
                    二、廣告物限制設置地點或方式者。
                    三、廣告活動限制或指定播映時間者。
                    四、廣告活動應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
                        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者。
                    五、其他依法令應遵循之事項。

                    第4條
                    廣告活動應以正體字為之。但為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
                    務或其他事項本身原有之簡體字文字或標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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