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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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外國、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人 ( 居 ) 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就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
其他事項,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他有
關法令無禁止從事廣告活動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
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 以下簡稱廣告活動 ) 。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先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從其規定辦理。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廣告,訂有相關法令規定者,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活動,亦應
依其規定辦理。
第3條
廣告活動,依其他法令規定,有下列應遵循之事項者,從
其規定辦理:
一、應標示警語。 大陸廣告
二、廣告物限制設置地點或方式者。
三、廣告活動限制或指定播映時間者。
四、廣告活動應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
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者。
五、其他依法令應遵循之事項。
第4條
廣告活動應以正體字為之。但為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
務或其他事項本身原有之簡體字文字或標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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