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醫療法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87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 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醫療廣告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