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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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菸酒管理法
第34條
非屬本法所稱菸、酒之製品,不得為菸、酒或使人誤信為
菸、酒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第36條
菸之廣告或促銷限制,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菸酒廣告
第37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
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
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第51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
正者,按次處罰。
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反第
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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