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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菸酒管理法


                    第34條
                    非屬本法所稱菸、酒之製品,不得為菸、酒或使人誤信為
                    菸、酒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第36條
                    菸之廣告或促銷限制,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菸酒廣告


                    第37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
                    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
                        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第51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
                    正者,按次處罰。
                    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反第
                    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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