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_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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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菸酒管理法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一項違規情形屬警語標示不明顯且為第一次查獲者,得
                    先限期改正。


                    第5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容器衛生標準。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為標示、廣告或促銷。
                    三、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衛生主管機關
                                            菸酒廣告
                        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之事項,為拒絕、規避
                        或妨礙之行為。
                    四、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而不遵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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