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菸酒管理法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一項違規情形屬警語標示不明顯且為第一次查獲者,得
先限期改正。
第5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容器衛生標準。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為標示、廣告或促銷。
三、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衛生主管機關
菸酒廣告
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之事項,為拒絕、規避
或妨礙之行為。
四、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而不遵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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